常識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本期為各位考生帶來了常識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相信行測考試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兒。行測中涉及的知識面之廣,考點之細,需要開始做到在積累的同時掌握一定的解題技巧。國家公務員考試網溫馨提示考生閱讀下文,相信能給考生帶來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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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研讀下文>>>常識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憲法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行測常識判斷的熱門考點,也是備考時的易混點,接下來國家公務員考試網就對民族區域自治的考點進行總結。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要點如下:
1. 含義: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2. 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
3. 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平等、團結、互助、和諧。
4. 自治地方:自治地方有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沒有自治鄉,民族鄉不是自治地方。
5. 自治機關: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包含法院、檢察院和監察委。
6.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必須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擔任,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至少有一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擔任。
7. 自治權: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法規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法規報請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國處理民族問題的獨創制度,該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當家做主的權利,依法自己處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相信在國家統一領導下,56個民族會朝著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系而攜手并進。
例題分析:
(多選)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有()。
A.平等 B.團結 C.互助 D.和諧
【答案】ABCD。參考解析:《憲法》序言中規定: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故選ABCD。